郭德纲前弟子啜梦珏缓刑期又诈骗涉及哪些法律知识_缓刑期_律师费_小客车


#郭德纲前弟子啜梦珏缓刑期又诈骗#啜梦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啜梦珏以能办理小客车指标为由,共骗取冯先生人民币46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冯先生的朋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啜梦珏又虚构自己“有关系”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骗取冯先生人民币26万元。

发前,啜梦珏退还冯先生人民币6万元,为冯先生的朋友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

#绍兴郝小青律师#说法1、从第一段表述来看,啜梦珏之前曾有过犯罪记录,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说明第一次犯罪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使用缓刑。

2、在2018年11月23日判决之后的2019-2020年,其又涉嫌诈骗超过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诈骗罪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也就是说, 其可能面临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

3、缓刑期内又犯新罪的怎么办。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缓刑期内属不属于累犯。明确不属于,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缓刑期间,实质判处的刑罚并没有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完毕之后,视为原刑罚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间不属于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形,因此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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